一、规范
- 统筹与准入管理
新建燃煤自备电厂(除背压机组及余热余压利用机组外)需纳入火电总量控制,由地方准,禁止超规模审批48。项目选址需符合产业布局,优先支持煤电一体化产业链延伸,如煤—电—铝等高附加值模式46。京津冀、长三角、珠三角等区域严禁新建11。 - 严格技术及环保标准
设计阶段需执行超低排放标准,落实水资源“三条红线”控制,机组能效、环保指标不得低于及省级要求48。严禁未批先建、批建不符或假借余热名义常规机组417。
二、并网调度管理
- 公平并网与调度义务
电网企业需无歧视开放接入,自备电厂并网前需签订《并网协议》《调度协议》,明确技术参数和调度责任46。并网后须服从统一调度,执行荷曲线、电压曲线及事故处理指令420。 - 系统责任与经济补偿
自发自用电量需缴纳性基金(如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)及叉补贴;并网企业应合理支付系统备用费84。余热余压分布式项目可豁免上网销售,但需备调度419。
三、运行机制
- 安全与环保双重监管
建立安全巡查,定期排查隐患,制定全厂停电应急预并参与电网反事故演练421。环保方面需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,确保达标,对落后机组限期改造或淘汰85。 - 经济性评估与成本控制
实施发电成本动态评估,优化燃料采购和维护计划,通过自动化控制技术提升运行效率14。自备电厂发电量纳入省级调控目标,仅在电网检修、供热需求等特殊情况下允许上网424。
四、技术创新与环保升级
- 智能化与减排技术应用
推广电力系统优化、故障预测诊断、自动化控制等技术,提升机组可靠性和经济性15。重点部署环保减排技术(如脱硫脱硝),降低污染物排放度8。 - 应急管理与人员培训
建立突发故障机制,定期开展操作人员技能及安全培训,化环保规适应性13。内蒙古等地区要求新能源配置与自备电厂调峰能力匹配,明确弃风弃光风险责任主体3。
通过上述措施,自备电厂可在保障企业稳定供能的同时,履行责任,推动能源结构优化与发展。


规范自备电厂运营是实现能源安全、经济高效和环保可持续的关键举措。其心在于统筹、并网规范、运行及技术创新,具体框架如下: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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